一、基本案情
2021年4月初,费某与杨某某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(俗称“冰毒”)。期间费某将其一条金项链抵押至典当行,筹集6500元贩毒资金。2021年4月12日-5月24日,经费某联系,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,总计重约6克。为了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及性质,费某要求程某某帮助其代为保管毒资,并采取“小额多笔”的方式予以转回。2021年5月8日开始,费某先后四次在收取毒资后,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,共计6800元,并删除相关收款、转账记录。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的资金系贩卖毒品所得的情况下,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,并按费某的要求,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。2021年7月13日,费某因贩卖毒品罪、洗钱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元。程某犯洗钱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三千元。
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修改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,对“自洗钱”行为可单独定罪,增强了司法机关的调查、追赃力度,直接震慑所有洗钱行为的参与方,对于从根源预防、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。在贩毒洗钱案件中,不法分子常通过亲人、朋友等关系密切人的银行账户、微信、支付宝等收取毒资,再通过转账、取现等方式使毒资回流到自己手中,甚至还出现了利用虚拟货币收取、转移毒资的新型犯罪手法,意图隐瞒非法所得。在本案中,费某将毒资转给程某某,在短时间内又要求程某某分成小额多次转回,意图在形式上将贩毒所得资金转换为朋友间的正常往来资金,达到洗钱的目的。因此,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、身份证、第三方支付账户等,不要碍于情面将银行卡、账户收款码借给其他人使用,更不得出租、出借个人的账户、银行卡用于谋利,否则可能就会沦为洗钱分子的“帮凶”。
一、基本案情
一、基本案情
2019年8月至9月期间,张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以高额利息为诱饵,通过微信群、口口相传等方式,向社会公开宣传其虚构的虚拟货币项目,向3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3139052元。2019年9月期间,贺某明知丈夫张某在无固定职业、无稳定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实施集资返利,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、微信及银行卡用于接收张某转给其的集资款合计人民币305620元,并将上述集资款用于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。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期间,贺某在明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,又通过支付宝、银行卡及微信等渠道将上述钱款转移,全部用于个人用途。2021年10月21日,贺某犯洗钱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。
非法集资犯罪人员的近亲属、密切关系人等是洗钱犯罪的高发人群。在本案中,贺某虽未参与实施上游犯罪,但是提供自己的支付宝、微信及银行卡接收、转移张某非法集资款,并以投资、理财等方式掩饰、隐瞒赃款的来源和性质,达到洗钱目的。因此,大家一定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、支付宝、微信收款码等,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,更不要出租、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,避免被犯罪分子盗用名义开立账户进行洗钱,同时,大家要提高反洗钱意识,了解洗钱行为,避免落入洗钱陷阱。
一、基本案情
